律师提醒:收房要注意现场验房及时保留证据
时间:2023-06-10 18:45:04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现象:随着我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购房人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现象也日益增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但是,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和对房地产法律知识的认识不足,以致有的苦苦交涉,却无果而终;有的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有许多问题。

本律师认为,购房人应当正确判断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正确收房,区别不同情况,理性地依法提出合理的要求并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

讲究:

一、没有《备案表》千万别收房

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开发商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取得质量合格文件;随后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绿化、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四个单项检查,验收合格后分别取得这四个政府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商品房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的法定文件只能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日期才是准予交付日期。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商品房整体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对方不能出示《备案表》,则说明该商品房整体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现场验房及时保留证据

开发商取得《备案表》只表明该商品房符合法定的最低交付使用条件,购房人还要现场仔细查验商品房,看是否符合正常使用条件。购房人可比照建设部的《住宅设计规范》进行验房。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

房屋交付前发现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诸如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等等,购房人可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开发商给以修复。交房前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可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如果开发商不予配合,购房人可以采用录像、照相、录音、发函等方式保存证据,待日后采用法律手段进行交涉或索赔。法院审理中,在开发商能够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还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必须提供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据。如:房屋交付前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等等。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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