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纠纷的级别管辖有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一至两个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可以看出,商标民事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经批准后管辖。(1)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施侵权的,储存或者扣押侵权货物的地点,以及被告住所。”。(2)商标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是一种应当适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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