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借款提前还,约定的利息一般不能减少,借款人仍然需要按照约定借款的期间计算和清偿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或者贷款人同意减少利息的,则可以减少。
理由: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资金借贷事宜签订的合同,如果其内容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计算与归还等内容均作了明确约定,且双方约定月借款利率在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限额,各方均应守信履约。提前还款人在未取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减少约定支付的利息。
一、借款利息是否能在本金中扣除
提供贷款时,贷款人不能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贷款利息一般在贷款期限届满或合同履行期间按约定分批偿还给贷款人。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贷款少于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因此,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仍在本金中提前扣除,借款人只需按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借款人未还款利息如何算
对于定期民间借贷,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利息的具体计算,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关于无息贷款的计算: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属于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如主张计算利息,则在约定借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对逾期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9条执行,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关于有息借贷的计算:借款期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但当事人对逾期归还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支付的逾期利率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处理。对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处理。3、关于不定期借贷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全文9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