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一、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当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当被代理人不追认的,则该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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