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驾驶证审验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二、大连驾驶证审验办理材料
1、期满换证、转入换证、超龄换证: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38号窗口可复印);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身份信息变化或证件损毁: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38号窗口可复印);
(3)机动车驾驶证。
3、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38号窗口可复印);
(2)机动车驾驶证。
4、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38号窗口可复印);
(2)部队驾驶证及复印件1份;
(3)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4)现役军人需部队出具的允许换领驾驶证证明(此项系军交部门要求);
(5)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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