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男女双方需签订一份书面文件,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若任何一方在30天内不愿意离婚,则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如果冷静期过了30天,男女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为了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男女双方需签订一份书面文件,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离 婚 步 骤 : 明 确 自 愿 离 婚 意 愿 、 准 备 材 料 、 申 请 登 记 和 冷 静 期
离婚步骤:明确自愿离婚意愿、准备材料、申请登记和冷静期。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离婚登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离婚登记。
为了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男女双方需签订一份书面文件,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并亲自去民政局办理。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离婚登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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