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委托辩护人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委托辩护人,不过案件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做辩护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核对笔录的权利。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参加庭审的权利。
9、辩护权。
10、反诉权。
11、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12、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1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4、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5、申诉权。
16、获得赔偿的权利。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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