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本法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可以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这些情形可申请仲裁: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人均耕地面积、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认定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异议人申请协调和裁决;对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被征地农户涉及多个申请人和多个申请事项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提出协调、裁决申请。提出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协调、裁决的被申请人。
有异议可先申请协调
《办法》规定,若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政府申请协调。在通知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告知中,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告知之日起2年内申请协调。但申请人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且被申请人未补充告知的除外。
自收到协调申请5个工作日内,区县(自治县)政府协调工作机构未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书10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协调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协调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当面协调,并由协调机关作出协调意见书。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意见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时限。《办法》规定,如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长90日内应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可向市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材料应采取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递交市国土资源部门。
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需延长期限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办法》规定,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只要没有协商好是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的,在发生之后一定要学会用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事情,只要有证有据就一定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被偿款,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懂得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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