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调解,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一、法院打电话让去调解不去怎么办
人民法院打电话让去调解,当事人不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去进行调解的,可以不去,人民法院不会强行让当事人去进行调解,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可以拒绝,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在判决前,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二、男女婚姻关系终止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男女婚姻关系终止条件的规定是:
1、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办理离婚登记;
2、或者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4、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发给离婚证。
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下列情形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原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注意,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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