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干股合同协议书如果是依法签订的,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取得干股的方式有哪些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二、干股的法律风险
首先,干股并不是一种实际出资行为,而是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也就是说,所谓干股,只是一种特殊的分红权。
第二,干股的持有人并不实际履行股东的有关权利义务,主要是不以股东身份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等进行决策,也就是说,他们也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与控制。
第三,干股持有人一般也不会承担股东的风险。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出现了需要由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干股持有人一般都是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的。这一点和第一点相对应。
简言之,获得干股就是不出钱、正常分红、当甩手掌柜。这三大特点使得干股非常具有吸引力。
但是这种干股由于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也不同于所谓的隐名股东,因此,它的风险也并不明显,而一旦风险出现,干股持有人和公司其他股东恐怕要感慨万千。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