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否必须承担工伤
时间:2023-05-31 18:51:33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不存在工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此外,工伤应当由有关部门鉴定,鉴定伤残程度后,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如何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伤、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每月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照顾。第三十四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确定需要生活照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

生活照料费用按三个不同的水平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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