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减刑的次数,但明确规定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因此不能无限制地减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少原判刑期的一半。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减刑。监狱机关将有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记录罪犯在狱中表现的考察材料。
根据我国刑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减刑的次数,但明确规定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因此不能无限制地减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少原判刑期的一半。
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减刑。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也应当减刑。监狱机关将有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记录罪犯在狱中表现的考察材料。
能 否 无 限 制 地 减 刑 ?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然而,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假释罪犯不能减刑。
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减刑的次数,但规定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然而,对于累犯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也不能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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