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毒品者自首对量刑的影响因素
时间:2023-07-01 17:13:32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贩毒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贩卖毒品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毒不满二百克的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诱导未成年、孕妇、哺乳期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制造的从重处罚。对于贩卖、走私还未抓捕在逃的贩毒人员,按照累计数量判刑。对于首次贩毒并且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同时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仍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首先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有立功表现或者是自首表现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处理,但是如果拒绝服从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对公安机关的调查造成严重损害和难度的话,犯罪嫌疑人将会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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