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证券、期货相关组织以及部门的工作人员,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又或者是期货合约,有以下情况:1、工作人员的诱骗获利又或者是避免损失数额,一共累计五万元以上;2、工作人员的诱骗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的经济损失达到五万元以上;3、工作人员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除此之外,如果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也达到立案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诱骗一般为:通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又或者是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手段诱骗。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由什么构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由下列要件构成,即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等部门和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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