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或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强 令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包 括 哪 些 行 为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指安排未成年人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从事该项作业的职工进行该项作业;二是指安排职工在恶劣的安全环境下从事该项作业;三是违反操作规程,冒险操作。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果职工因为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果职工因为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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