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网络开设赌场的最严重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见其中有长达七年的时间差别,所以必须要结合网络上开设赌场造成的具体后果才能决定的,比如说网络上的赌场抽头渔利已经累计达到了3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了。
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例依照了什么法律条款
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朱甲明知朱某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朱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扣押在崇明县公安局长兴乡派出所的赌博机二十二台,予以没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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