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及《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1、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2、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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