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中哪些是例外
时间:2023-06-20 17:42:34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财产中的例外: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出质物、留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一、什么是房产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有什么内容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担保债务但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享有就该房地产的变价优先受偿权利的书面文件。

2.房产抵押合同的内容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抵押担保的范围;等等。

二、债权的担保形式是什么

债权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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