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青岛醉驾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同时要综合考虑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速度时间、实际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海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情节。
2、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须依法进行,启动重新鉴定须具备法定事由。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当场饮酒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之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血液酒精含量。
3、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或者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200mg/100ml,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7)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8)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9)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10)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1)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
(12)其他不适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血液酒精含量在多少以下可以酌情视情节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l,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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