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的额管理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