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属于国家所有。这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跟随房屋”。房屋附属于土地,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具有一体的特征。当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种类繁多,不宜一概而论。就城市而言,可能有几种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其所附房屋所有权的不同性质。在不同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依法征收房屋,其含义是,如果房屋被非法征收、损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房屋灭失的,将不会给国家造成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使用权仍属于被征收人。
根据现行法律,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购房时无需支付相应的土地对价。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它与公民定居的基础有关,在处理问题时要慎重。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个人住房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切实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不是不可战胜的旗帜。高高在上,就可以无视法律,肆意侵犯个人利益。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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