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的法定条件:
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如何区分
撤销要约和撤销要约的区别在于:
1、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防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撤销生效后,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要约方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通知;撤销通知必须在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明确要约不可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
3、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了效力,对方失去了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有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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