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就业登记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
2、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
3、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新成长劳动力,应当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同时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
4、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就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就业人员类别、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同时在《就失业证》上记录相应信息。
5、劳动者在单位间流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由新的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天津就业登记的材料
1、《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一式三份
2、就业失业证原件(新办证带2寸免冠彩照1张)
3、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5、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6、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7、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者和外省劳动力初次办理就业登记应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新开户单位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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