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两个条件,自诉亦可追究拒执罪
最高法7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对此,省高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郭斌表示,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这样做,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打击拒执罪的渠道。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加强了保护,以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时,申请人只能公诉。公诉时,如果公安和检察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申请执行人认为构成犯罪了,怎么办?这次新规明确,可以让申请人来自诉。
那么,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以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罪?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据介绍,通过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可到判决该案的一审法院申请立案。
二、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造成公检法扯皮现象。郭斌介绍,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具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是被执行人,限制董事长财务部长高消费
针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郭斌介绍,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非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郭斌表示,此次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过去只限制单位的消费,但是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郭斌介绍,这次新规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这就意味着,公司是被执行人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被限制高消费,财务部长、会计、出纳等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都要被限制高消费。
主要集中在犯罪人在得到合理的判决后,却不执行相关的法律结果。对案件的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照成了一定的伤害。这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也提出了较为严峻的挑战,希望大家能够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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