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或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经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被继承人死后遗有多项遗产时(如既有房产又有存款等),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哪一项遗产。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即上述的第一项公证)。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房屋价值要由有资质的房产评估单位做出的房产评估价值来定)。
以上公证,可以先去公证处领取表格,材料准备好后所有子女一起到公证处办理。
三、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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