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抵扣税款发票外的其他的发票,也即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第二,虽未达到四十万元的,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类犯罪新设的一个罪名,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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