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应该提供收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查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借据、借据等、收发凭证、交易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作为原告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应当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6、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其余证据。
起诉追讨债务应提供哪些材料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在追讨债务的时候,不仅仅只有起诉一种方法,当事人还可以在第三方的调解下来追债,当然诉讼可以说是其中较为有效的一种方法了。对于当事人而言起诉追讨债务的时候,要是不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小心注意的话,势必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是不清楚该如何打官司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忙。
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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