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救济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
1、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2、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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