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立案标准有何规定
时间:2023-04-15 08:51:19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销售伪劣种子立案标准有何规定

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依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予以确立。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生产、销售假的或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现经最高法院解释确定为本罪。其定义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上述农资产品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不具经营资格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的行为,过失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以客观后果为最重要的成立要件,即视对生产是否构成重大损失。量刑亦以此为据。其侵害的客体,一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二是直接危害农业生产。

3、关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第七条确定。

4、本罪量刑除了第三点的生产损失标准外,还有一个量刑参照系是违法销售额。其一,以此作为罚金的基数;其二,只要违法销售达到五万元以上,不论生产上的损失有无造成,均要依一百四十条处刑。

5、本罪系选择性罪名。

6、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只在于犯罪对象即产品的不同。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犯罪自的不同。本罪一般获利,后者则为泄愤报复。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后者则如破坏机器残害耕牛等。

(3)成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有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后果,即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尚未发生后果也可构成犯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及其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与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种子法》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和经营假与劣种子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及经营,没收种子与违法所得,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及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其违法所得的,处罚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于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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