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金额就是暂时不能使用的金额。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环境,具体内涵不一样。比如,在股票交易场合,冻结金额是指委托买入证券(股票、基金、权证等)时被冻结的资金。如果撤销委托,就会立即解除冻结,还原为可用金额。如果当天没有撤销委托,需待第二天会自动解除冻结,还原为可用金额。
股东挪用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股东挪用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股东不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司法》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