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法律依据是
时间:2023-05-19 03:20:45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贺州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依据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二、贺州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收费吗

不收费

三、贺州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贺州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材料

1.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

2.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证明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4.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复印件

5.引种试验报告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品种说明

8.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9.营业执照副本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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