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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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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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此致
省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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