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殴打与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利用迷信恐吓、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关系使妇女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药物使妇女意志模糊或丧失意志,趁妇女熟睡、重病、受伤不知抗拒或无力抗拒的状态下奸淫妇女。
一、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二、强奸罪是怎样定义的
强奸罪的定义如下: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性关系;中国的强奸保护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以及十四岁以下的幼女;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被害妇女无法、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必须使妇女明显难以抗拒;其他手段是指:利用受害妇女睡觉、重病、晕倒;假装是受害妇女的丈夫、情人;叛徒;
4、理解违背女性意志,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女性不同意,受害女性确实不同意,这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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