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用益物权。
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的出让方法如下:
1、协议出让,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2、招标出让,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规定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发愿望,经政府选择后,确定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
3、拍卖出让,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
4、挂牌出让,在公布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
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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