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多的,羁押的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羁押一年多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1、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非法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采取的强制措施超出范围的;
2、侦查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或者判决当事人无罪的;
3、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经再审后改判无罪的,但原判决已经执行的;
4、侦查机关对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等。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比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批捕后是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以后到判决之前都在看守所羁押,批准逮捕(批捕)是在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而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批捕以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超过两次还没有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撤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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