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1.男女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我国婚姻登记现行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是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计委参照国际上多数国家的规定提出的,经国家价格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标准为:
1.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每对收工本费9元。
2.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每对收工本费60元;离婚登记每对收工本费80元。
3.涉外结婚、离婚登记每对收工本费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婚姻登记机关接受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
1.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2.我国驻外国使领馆;
3.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
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
离婚登记时限: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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