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为了打击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该罪的危害行为包括“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行为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具体来讲,根据刑法规定,对该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触犯该罪,可能受到的最高刑罚是拘役6个月,最低刑罚是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
替考判刑吗
代替国家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是否判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代替国家考试的行为,就成立代替考试罪。对于何为国家考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宣告缓刑、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况。因此,大家绝对不可以代替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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