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基金
时间:2023-03-23 20:41:56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目前,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有哪些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申请及相关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如果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打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付款并向有关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流程

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1、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付款并向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二、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1、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2、发生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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