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人身权利的特殊性
时间:2023-06-05 08:56:47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身权利通常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刑事律师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在此基础具有律师的特定身份,所以当然的享有上述权利且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刑事律师执业的特点使得在其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这时的人身权利往往是和其执业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各项活动紧密相连的,和各种执(职业)权利一起构成了刑事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刑事律师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刑事律师执业有不受打击、迫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不受损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权利。主要表现为律师豁免权(人身豁免权,言论免责权),律师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作证权,保密特权,拒绝扣押权等几个方面。因此,受到侵害的来源、客体及结果也与一般条件下的人身权利不同。下面就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特点进行粗浅的分析。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执业即是(律师、医生、会计和某些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等)进行业务活动。据此,刑事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其接受委托后从事各项相关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案件终审判决直至执行为止。笔者以据发生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将这一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一,审前准备阶段;其二,审理阶段;其三,判决及执行阶段。各个阶段中,律师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特点各不相同,现逐一进行分析:

1.审前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开始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其中主要的业务活动都是围绕着委托人进行的包括会见相关的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等。由于此时律师代表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其人身权利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利益受到消极影响的相对方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等。由于此时案件的一切都还是未知数,所以律师受到的侵害往往只是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审理阶段

进入到此阶段后,刑事律师会进行大量的司法活动,包括阅卷、进一步搜集证据以及出庭等。因此就不可避免的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发生频繁的接触。那么此时其所代表的利益就极有可能与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利益相冲突,为了能缓和这种紧张的关系,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权益,律师往往自觉不自觉的把自己放在了相对较低的位置。所以,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几率增加;在刑事辩护中,甚至其人身自由权、生命权都会受到非法的侵害。《中国律师》引用司法部官员的话,说:我国现在每年有一百多名律师因为代理诉讼而被羁押、逮捕。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律师最终都被宣告无罪。这个阶段是刑事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所以也是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最严重的阶段,往往会危及到律师的人身甚至生命的安全

3、判决及执行阶段

此时,案件结果基本确定,整个执业过程接近尾声。律师可能受到的侵害则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委托人或相对方)的报复;二是案件所引起社会舆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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