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明知嫖宿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也构成嫖宿幼女罪。首先,幼女是我国刑法严格保护的对象,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犯罪论处,且易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在嫖宿幼女的行为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明知作为奸淫幼女的必要要件,缩小了嫖宿幼女罪行范围,也就与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相冲突。其次,从世界范围来看,域外刑法之所以对法定强奸采纳严格责任,主要是为了突出对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对法定强奸采纳了严格责任,即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不敢是否明知,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与之有性行为的,一律界定为强奸,并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更不用说把嫖宿幼女行为在细分为“明知型”与“不明知型”了。
因此,为了加强对幼女权益的绝对保护,防止"不明知"被嫖宿幼女者大加利用,法律应该坚守正义的边界,不让其朝着有利于某些人的方向偏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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