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按要求填写《核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街乡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7.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优先轮侯配售家庭同时提交:11.房屋坐落在新建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重点工程被拆迁、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证明;
1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4.承租危房家庭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证明;
15.优抚家庭,需提供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或证明;
16.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提供已经审核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上交原件)。
17.军转干部须提交市、区县转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除核定表存原件一式三份外,其余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采用A4纸复印,可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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