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医院进行分娩的新生儿,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资料。需提供出生医学记录、出生证明申领表、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孕产妇保健册等材料。每周一、三、五办理,节假日除外。办理时,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且父母任何一方需亲自办理。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在正常医院进行分娩的新生儿,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资料。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先确定新生儿的姓名(如果尚未取名字,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属填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
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于非婚生或者违法生育的公民,可以依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抚养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婴儿出生或者死亡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户籍登记时所持有的婴儿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二)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三)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请和承诺;(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
因此,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婴儿出生或死亡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婴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申请和承诺以及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
此外,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于非婚生或者违法生育的公民,可以依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抚养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此,对于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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