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土地是承包地吗?
流动土地是一些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土地承包过程中承包地调整数量而保留的土地,不是家庭承包,而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或招标承包。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留的流动土地,主要用于调整承包地或承包地以适应新增人口。因此,流动土地的承包期应该短而不是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流动土地原则上每年承包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流动土地是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除家庭承包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耕地的一部分,减少土地承包数量或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需要。这部分耕地自保留以来一直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重点之一。很多地方管理使用情况相当混乱,干部管理麻烦,干部使用被群众误解,流动场所信访求助案件和矛盾时有发生。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流动土地储备面积过大,合同不公、不透明,流动土地用于支付干部工资和集体债务,长期、高价承包,商业、金融抵押,甚至被司法部门扣押。我们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流动土地的本质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和实际认识,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不应有的麻烦和困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对保留机动车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保留机动车用地的,机动车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如果百分比小于5%,则不能再添加移动站点。本法施行前未留有流动土地的,本法施行后不得留有流动土地。”根据上述法律精神,一方面不鼓励保留机动用地;另一方面,保留机动用地的,只要不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就在允许范围内。机动车用地不足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车用地。本法施行前没有机动车用地的,本法施行后不得再有机动车用地。今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地收回、依法开垦新土地等其他方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流动土地,主要用于调整承包地或承包地以适应新增人口。因此,流动土地的承包期应该短而不是长。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流动土地原则上每年承包一次,最长3年。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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