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向高新区认定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鞍山高新区认定办会同市相关税务部门(国、地、涉外)联合对申报企业组织初级评审。
(三)初审合格的企业由鞍山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省科技厅评审。
(四)评审通过的企业由辽宁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同时由辽宁省税务部门颁发《税收优惠通知书》。
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企业向鞍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并以文件形式提出);
(二)高新区入区批复复印件;
(三)填写《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七)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用户反馈等证明性材料;
(八)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九)提供全部申报资料的磁盘拷贝件。
所有文字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磁盘资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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