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并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社服务机构等,属于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作为非营利的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权利,不受干涉。捐助法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的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需要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体现了对于公益目的捐助财产更高程度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补充:
捐助法人是非营利法人的下位概念,指具备法人条件,以公益为目的且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具体类型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规范当事方权责关系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厘定了捐助法人事务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如何在既有立法框架内构建符合中国捐助法人发展实践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捐助法人功能的关键。决策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治理的核心装置,其设置与职权配置决定了法人自治的限度和边界。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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