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意义主要在于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带来不公平的后果。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二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三是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使用该商标。
四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律师补充:
商标先用权中的“商标使用”指的应是在商业性的实际使用,商标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指示商品来源从而降低消费者的选择成本,只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商标才能发挥区分功能。商标如果申请后不使用,其商誉会逐渐淡化,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被申请第三人申请撤销。可见未连续使用的注册商标在中断一定时间后不再给予商标专用权保护。
商标先用权是对商标注册取得制的弥补,是为了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保护商标先用权人在先使用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在先使用人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受保护,不能提起先用权抗辩。主观善意的要求不是单纯地相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权人而言,而是要求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绝对地”善意,即也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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