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债务增加的部分应该由新的债权人出。债权人是可以不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就转让其债权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话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考虑到债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支付增加的费用的申请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提出,也就是应该由新的债权人承担该增加的费用。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合法意思表示的,依法生效,但是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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