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犯是否可以批捕,需满足以下条件:
1、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批捕也必须要证据确切,这样才能更好的让在逃犯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投案自首那么还可以减轻刑法;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还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审查批准后才可以批捕。
批捕在逃犯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诉讼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以,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在审查逮捕阶段,没有硬性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审查,可以是书面审查,仅仅是当证据存有疑问时,办案人员才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规定动作,而是自选动作。也就是说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是在逃的。那么,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了批捕,检察机关理应受理。
尽管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审查逮捕阶段无法讯问在逃犯罪嫌疑人,无法听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即可按零口供案件处理。至于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民族、籍贯等)可以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予以确认;其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也可由在案的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加以证实;其是否属于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还是患有不宜收监的严重疾病等情形,均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来加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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