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在吉林市召开。吉林省将在51个县(市、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本批试点县(市、区)共有51个,分别为:长春市的朝阳区、宽城区(西新区)、南关区(经开区)、二道区、绿园区(高新区)、双阳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吉林市的船营区、昌邑区(经开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四平市的铁东区、铁西区、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辽源市的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通化市的柳河县、通化县;白山市的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白城市的镇赉县、大安市;延边州的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这次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标准将根据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吉林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刘志刚晁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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