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此种给付行为则为加害给付。
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不同。前者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而后者是债务人未按照债务履行期限履行债务。
一、不完全履行主要内容:
1、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其中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部分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执行中,不完全履行都会带来相应地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主要由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决定。如果读者想要更多法律咨询,进一步了解行政处罚不完全履行,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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